111年度北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日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列起訴前已過世之林楚為被告
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稱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同條項第六款所稱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雖因此向法院
聲請選任被告之臨時管理人,卻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就該聲請案未繳聲請費,經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字第六十一號裁定駁回聲請,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
無訛,原告顯然無意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既未遵期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有
首揭法條所示起訴不合法又不補正之情形,其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