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原 告 黃任遠
被 告 藤記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2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12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882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AKW-7029 號車,由被告
受僱人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在仁愛路四段及敦化南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有
TDP-6512號車後逃逸受有修車費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行車
執照、估價單,與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審查形式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第279 條
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修車費新台幣
11,920元(扣除零件折舊)及鈑烤所需兩天時間之營業損失
新台幣2,962 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