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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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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小字第 17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