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17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9 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017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起至109 年1 月15日間向原告訂購肉
品等貨物,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2,017元等,
已經原告提出經
被告人員簽認之銷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故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