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詹雯惠
林佳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
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第2條第2項、第6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訴訟係
聲請人於南投日月潭經營之飯店發生之消費糾紛,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管轄等語。
經查本件消費爭議雖發生於南投縣,
惟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核諸
前揭規定,本院與南投地院俱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就本院有管轄權之本件訴訟聲請移送至南投地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