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李萱榮
被 告 活泉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事件,被告公司之設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均位在臺中市,此有臺中市政府函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足見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
住所地確係在臺中市,故本院並無管轄權,依前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資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