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世暉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 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954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12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954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保全服務契約,原到
期日為111 年9 月
29日,但被告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111 年3 月31日止,尚
積欠服務費新台幣32,000元,及應依雙方契約第22條、第17
條所應支付之4 個月服務費新台幣8,000 元、拆除器材費新
台幣6,000 元、線材費新台幣9,954 元等,已經提出契約、
協議書、工程試算表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
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