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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小字第 34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472號 原 告 謝貝欣 被 告 銀河星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3,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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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