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法舒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案件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一五號民事卷宗
可考。核諸
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變更案件移送至其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