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旬豐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給付廣告託播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8 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廣告託播單,由被告委託原告廣告,但被
告積欠含稅新台幣5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託播單、發票
、及被告負責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
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