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370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彭聖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峽區
,被告彭聖育
住所地於新北市鶯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