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小字第 4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193號
原      告  宋建福 
被      告  宥騰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