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原 告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被 告 范沛綺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8 日中午12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29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 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100,000
元之小狗醫療費用,但拒不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對話
紀錄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
,但
本件為不定期之債務,原告請求自110 年12月1 日起算
法定利率部分,應改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算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出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
請求,原告經駁回之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
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