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5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致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寶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房屋租賃稅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上訴狀之上訴人或訴訟
代理人簽名或用印,
逾期不補正,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