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19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7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2 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400 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雙方簽有服務契約,由原告提供服務但被告積欠110 年7 月
至同年10月四個月每月新台幣2,100 元之服務費,已經原告
提出服務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及
同法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
二、本判決是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