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小字第741號
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宇曦國際交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宇曦國際交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