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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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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小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龍美安 
相  對  人  坤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法院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當事人即無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相對人間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北小字第2831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於110年12月2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110年度北小字第2831號判決已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與上開規定不合。至聲請人於訴訟費用計算書列載執行費100元,惟該執行費為聲請人於起訴前查詢收費作業之規費,本案件之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