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76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