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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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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消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徐筱婷 

被      告  極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