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消簡字第21號
原 告 楊綺菲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奇亭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家具訂製流程單第4條:「雙方就本合約書之履行遇有疑義時,……;如未能達成協議,以賣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賣方即
被告所在地新北市鶯歌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家具訂製流程單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