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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消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盧明漢
張煜誠
張李秀蘭
慶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靜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李孟璟
梁升銘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