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原 告 楊德志
被 告 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30日下午3 時5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0 元供
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票號NA0000000 (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延吉
分行)、票號ZQ0000000 (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
分行)之支票兩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00,000 元及新台
幣2,000,000 元,向原告借款,經原告提示上述支票後,以
存款不足為由
退票,故依票據法
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及
自民國111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已經原告提出匯款資料及上述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
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29條第1
項本文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