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被 告 瘋狂蛋有限公司
被 告 連寶明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7日下午3 時4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3,801 元,及自民國111 年9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3,801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
非本國人,但雙方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有
管轄權,另依
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
雙方於我國簽約,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並適用雙方明文之
契約約定。
二、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5 年8 月27日簽有商店約定事項書
,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
約定事項書,可以認定,故應依雙方之約定事項書第24條第
1 項及第2 項之約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三、本件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