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0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北投映像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484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