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0585號
原 告 呂強
被 告 奇蛙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送達原告,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