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1092號
原 告 蘇清池
黃惠賢
被 告 盧八星
複 代理 人 歐陽光俊
被 告 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十分之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