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1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渡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