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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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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      告  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0條後段約定:「因合約發生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物流倉儲委託管理合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