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0條後段約定:「因合約發生涉訟時,雙方
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物流倉儲委託管
理合約書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