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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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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      告  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游創波 
            王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游創波  住同上」、「王佩文  住同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