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藥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28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