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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1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77號
原      告  馮創勝 
被      告  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 HYUN JIN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日下午時間,登入原告所發行之遊戲名稱:「奧丁:神判」線上遊戲(下稱系爭遊戲),詎遊戲玩到一半,原告之遊戲帳號:「lowkey jason@hotmail.com」(下稱系爭帳號)遭封鎖,經詢問被告客服帳號被封鎖的原因,然被告均不做任何回應,原告並未在遊戲裡進行不當交易或是牽涉破壞遊戲平衡的行為,可能是幾個小朋友在聊天頻道上面開個玩笑而已,就這樣也被封鎖帳號,顯然是遊戲小編要惡整或是報復玩家的一種手段及工具,爰請求被告將系爭帳號解鎖,並賠償10天不能上線的結果,若不能解鎖,被告應賠償原告儲值的金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帳號解鎖。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11年4月3日下載系爭遊戲,並以系爭帳號,自伺服器:海姆達爾01登入創立遊戲角色,並於遊戲登入前已勾選同意相關條款及約定,命名角色暱稱為Jans,用戶編號為000000000000,至111年5月1日止,遊戲角色等級為52等,因原告至111年5月1日止,以系爭帳號於海姆達爾01伺服器玩系爭遊戲時,多次謾罵、惡意洩漏其他玩家個資及意圖兜售帳號等行為,遭其他玩家多次檢舉,已然違反系爭遊戲之服務條款,經被告回報kakao Games公司上開等情,kakao Games公司並依官方網站公告之kakao Games公司手機服務營運政策第4點服務使用限制措施之裁罰基準表,認定告惡意於公開頻道中洩漏他人個資,並多次傳送販售帳號等行為,決定將系爭帳號予以永久停權處置,又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帳號解鎖或賠償儲值金額,惟起訴狀通篇未有原告就被告之侵權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及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等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舉證說明,況被告實無權決定是否將系爭帳號封鎖,被告僅負責蒐集系爭遊戲之玩家申訴內容,整後後回報給kakao Games公司,交由其決定是否將玩家帳號封鎖或解除封鎖;至原告請求被告10天未上線的結果,然原告就不主張被告侵害所受損害之範圍,並未舉出確切之證據以明,更未提出計算過程及結果,何以得出具體求償範圍均不得知,已不足憑認為真,況且原告亦未主張並舉證其有何得以請求損害賠償之具體法律依據,其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自非有據,無從准許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帳號遭封鎖,請求被告解鎖,若不能解鎖,應賠償其儲值之金額60,000元,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關於請求被告將系爭帳號解鎖部分:
 ⒈依服務條款所載:「…本服務條款規範您與 Kakao Games Corp. 及/或其關係企業 (下稱「Kakaogames」、「我們」或「我方」) 之間,有關您遊戲或使用或參與 Kakaogames 手遊 (下稱「遊戲」) 的關係…此為您與KAKAOGAMES之間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與您簽約是是kakaogames corp.…」(見本院卷第59頁),是依上開約定,與原告簽約的是Kakao Games Corp.,Kakao Games Corp.為系爭遊戲的發行商負責系爭遊戲的運行及管理,被告只是系爭遊戲的代理商,僅負責蒐集系爭遊戲之玩家申訴內容,整理後回報給kakao Games公司,交由其判定是否將玩家帳號封鎖或解除封鎖,是作成封鎖系爭帳號行為的是Kakao Games Corp.,原告請求對系爭遊戲無管理權限之被告解鎖系爭帳號,自屬無據。
 ⒉又依服務條款9.約定:「使用者行為與內容責任。使用任何應用程式、網站、服務及/或素材 (包括在任何提交內容 (定義如後)、貼文或評價上或之內的),代表您同意遵循我們規定在本服務「公告」或「附註」上的標準及準則 (此等標準在此經引用成為本條款之一部分,以下合稱「標準」)。您同意不會:…「跟蹤」、騷擾、威脅或欺騙其他 Kakaogames 使用者或任何 Kakaogames 人員,包含透過霸凌、誹謗、通篇大寫字母、洗板、使用過大圖片讓螢幕行進過快而無法閱讀,或重覆點擊退回鍵;…寄送、張貼、傳送或提供任何色情、露骨的圖片、威脅、使人尷尬、仇恨、種族或民族侮辱、煽動、欺騙、扭曲、誹謗、破壞名譽或其他不適當或冒犯性的評論或內容;…為非 Kakaogames 品項 (含現金) 購買、出售或交易虛擬商品或使用者帳戶及/或第三方帳戶,反之亦然;…而當有任何違反本條款 (含任何標準) 的情形,Kakaogames 得在通知或不通知您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刪除、暫停、終止或結束您的使用者帳戶或拒絕您的第三方帳戶存取我們的服務。」(見本院卷第67頁);另Kakao Games 手機服務營運政策之制裁基準表類型:「使用不雅字眼:「使用不雅字眼」係指使用辱罵、髒話、粗俗語言之行為,使用制裁時間第1次3日、第2次7日、第3次15日、第4次30日;…現金交易行為:「現金交易行為」係指嘗試將帳號與道具等遊戲數據變現及實際行為、在遊戲內(聊天/公布欄/留言板/簡介等)留下包含聯方式在內的廣告行為,使用制裁時間第1次3日、第2次15日、第3次30日、第4次永久;…洩露個資:「洩露個資」係指散佈他人個資之行為,使用制裁時間:永久…」(見本院卷第79、81、83頁),依被告提出原告於聊天塊之紀錄(見本院卷第49-57頁),原告確實有辱罵他人之言論、關於他人個資之訊息及販售帳號之行為,被告蒐集原告於聊天塊的訊息,交給Kakao Games Corp.,嗣Kakao Games Corp.判定原告之行為已違反上揭服務條款及手機服務營運政策之制裁基準表之約定,決定予以永久封鎖系爭帳號之處置(見本院卷第89、91頁),核屬有據,故原告請求將系爭帳號解鎖,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㈡關於請求被告返還儲值金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被告為系爭遊戲之代理商,與原告簽約的是Kakao Games Corp.,Kakao Games Corp.為系爭遊戲的發行商負責系爭遊戲的運行及管理,已如前述,故原告請求返還儲值金的對象,亦應為Kakao Games Corp.,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儲金60,000元,亦難認有據。又原告係因有違反服務條款及手機服務營運政策之制裁基準表之行為,而遭Kakao Games Corp.判定永久封鎖帳號,已如前述,是縱原告受有儲值金之損害,亦係可歸責於原告,原告請求返還儲值金60,000元,亦顯無理由;況原告雖主張遊戲商應賠償其10天無法上線的損害,然關於所受有何種損害,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空言請求遊戲商賠償其10天無法上線之損害云云,亦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將系爭帳號解鎖,備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