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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1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峰濬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為之
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