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15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進田
陳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5,80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35,80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事實:被告鼎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4日邀同被告鄭進田、陳淑貞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
: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