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
上 訴 人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二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