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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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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2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
原      告  潘彥良 

被      告  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甄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