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原 告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696元(計算式:450,000+7,647,696(如附表)=8,097,696),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1,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59,200元×新臺幣29.505元(收案日即111年4月19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7,647,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