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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2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91號
原      告  宜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3,9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9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