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
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書狀
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
迄未繳納訴訟費用,亦無補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