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原 告 李奕庭
被 告 重生健身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原因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院有管轄權
云云,
惟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確認本票原因債權不存在」,理由亦載明係提出確認本票原因債權不存在訴訟,是本件並
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原告
前揭主張,並不可採,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