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9號
原 告 欣芳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允梓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謝允梓返還牌照等,有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
可稽。
惟查,被告謝允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1年6月26日死亡,亦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