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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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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3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9號
原      告  欣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允梓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謝允梓返還牌照等,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查,被告謝允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1年6月26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