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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3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原      告  築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中


被      告  山田宅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攬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裝修工程中之地坪鋪設等工程,因被告拒絕修補瑕疵,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8,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本件施工地點在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亦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