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原 告 築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山田宅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向原告
承攬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裝修工程中之地坪鋪設等工程,因被告拒絕修補瑕疵,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8,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本件施工地點在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亦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