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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36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6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桀鎧通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崇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桀鎧通訊有限公司、羅崇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1,43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桀鎧通訊有限公司、羅崇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0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桀鎧通訊有限公司邀同羅崇綸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2月間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為此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桀鎧通訊有限公司、羅崇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74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