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3885號
原 告 原象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共 同
複代 理 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
被 告 林薏蕙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
參照)。
二、本件
兩造所訂立之設計合約書第13條及工程合約書第15條:「……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
可稽 ,即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