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1號
原 告 永康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文忠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戴文忠返還牌照,
惟查,被告戴文忠(男,出生:民國54年12月29日,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已於110年10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