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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4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1號
原      告  永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忠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戴文忠返還牌照,查,被告戴文忠(男,出生:民國54年12月29日,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已於110年10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