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