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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4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3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蓉 
被      告  吳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7,87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7,874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條款第32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0日邀同被告王文蓉、吳睿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詎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