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1號
原 告 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乾峰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洪乾峰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固於
起訴狀上陳報被告洪乾峰,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亦無被告設籍住所或實際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查報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