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韋任即金鑫廣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804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