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5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視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
裁判之上訴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即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112年6月11日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然上訴人遲至112年6月16日方提起本件上訴,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
可憑,故上訴人所為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