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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57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45號
原      告  天天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嵐
訴訟代理人  陳勁羽
被      告  簡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7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94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8,5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本件被告部分敗訴,且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41,000元,故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依比例核定兩造應負擔之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合        計
1,110元